科学研究
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0-07-22 14:06:00  |  点击次数:163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行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负责对考试、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所用材料的检验;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并如实填写考评记录。
第四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核规程和考场规则。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五条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技术管理与指导;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技术性规范文件,并实施监督和检查;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七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能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能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八条 考评人员条件
(一)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并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二)掌握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所要求的考评技术和方式、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九条 申报考评人员资格的,按照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本人学历证书、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成果有关证明材料,送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条 考评人员资格培训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委托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核认证。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原则上采取分职业(工种)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人员职业道德、工作守则;相关职业的鉴定规范、方式方法、鉴定命题、评分标准以及新工艺、新技术的知识等。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部分,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公共知识试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提供;专业技能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经资格考核合格的,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统一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制的证卡。
第三章 聘任与使用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考评员由省、市(州、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取得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资格证书人员中聘任,并签定聘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资格满三年,需要继续聘任者,根据专业知识和考评技术更新要求,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换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受聘者,不再颁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十七条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设首席考评员一人,首席考评员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二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所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执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举行规模较大的社会统考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在实施鉴定前组织考评人员集训,帮助考评人员熟悉本次考核鉴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和考评方法、评分标准;根据需要,可组织巡视人员和鉴定所负责人对统考工作实施巡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建立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人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应组织考评人员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表》;考评人员的每次考评由鉴定所负责人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人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并建立各类考评人员人才库。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应予以津贴补助,津贴补助标准按其级别和考评情况,由鉴定所支付。
第四章 评议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聘用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评议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每年年终,应对本年度参加实际工作的考评人员进行评议,并评定等次,考核等次应抄送考评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聘任期末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聘任的考评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依据包括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和年度评议结果,并将其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评人员年度评议考核的等次包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优秀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对不合格考评员,取消考评人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的;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实,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按要求要留30天的公告时间。原考评人员证卡同时废止。考评人员继续聘用的,换发新的考评员证卡。